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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COMMERCIAL PHOTOGRAPHY

2023公園地圖.jpg

​租借範圍

​星光草原、漫郵廣場、點點營地、留夏沙灘或經公園核准之戶外用地

​收費標準及使用規則

區域

租借費用

保證金

備註

星光草原

NT$10,000元/4小時

NT$30,000元

自備電源

漫郵廣場

NT$10,000元/4小時

NT$30,000元

自備電源

點點營地

NT$10,000元/4小時

NT$30,000元

自備電源

​留夏沙灘

NT$10,000元/4小時

NT$30,000元

自備電源

商業影視拍攝

​(廣告、電視節目、網路節目、全家福)

依使用地區收費

​戒護人力每位NT$1000元/4小時,

超出部分NT$300元/小時。

​依使用區域收費

自備電源

​可使用岩石區

婚紗攝影

​(婚紗/寫真/COSPLAY)

NT$3,500元/4小時

NT$8,000元/8小時

​每超過20分鐘,

以NT$1,000/小時計算。

​戒護人力每位NT$1000元/4小時,超出部分NT$300元/小時。

NT$10,000元

自備電源

​可使用岩石區

租借辦法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14日線上申請,填寫並繳交下列資料:

  1. 租借申請表。

  2. 租借企劃書(租借場域之地理位置圖,另視情形檢附安全護計畫活動內容及程序等相關資料),使用若非屬舉辦活動者,得簡化內容。

  3. 申請使用期間最長可至15天。

 

(二)租借收費及保證金繳納標準

  1. 申請人接獲本公園同意之日起3日內,依繳納標準向本公園繳納租借費用;申請人未依期限內繳纳費用,視同租借程未完成,本公園得視情形受理同意該租借標的之其他申請案。

  2. 保證金於活動當天現場繳納,於活動結束場地驗收後無息退還。

  3. 申請租借設施辦理公益或觀光行銷推廣效益之活動及其他經本公園核准者,得免收取費用。

 

(三)變更、取消及退費方式

  1. 申請人如欲變更或取消租借申請、租借日期或標的時,應於使用日前5日以電子郵件、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園申請同意。

  2. 若本公園因業務需求或緊急狀況急需使用已同意之租借標的時,得於使用日前3日通知申請人調整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拒絕,調整使用時間由本公園與申請人共同商定。

  3. 如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場地無法提供使用時,由申請人另申請調整使用時間或洽本公園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與保證金,並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4. 退費標準:

    1. 預約活動當日前6日以上取消者,退100費用(扣銀行手續費)。

    2. 預約活動當日前1-5日內取消者,退50%費用(扣銀行手續費)。

    3. 預約活動當日,通知取消者,恕不退費。

 

(四)申請人於租用標的如有從事下列一行為者,除終止使用同意外,並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 於租借場地之空間吸菸。

  2. 燃放鞭炮、火燭等危物品。

  3. 未經本公園書面許可調整租借標的範圍內之各類設備開關、敲鐵或破壞設施或自然物之行為。

  4. 未遵守本公園參觀須知及租借規則。

  5. ​本園區禁止明火火源使用。

 

(五)申請人於租用標的如有從事下列一行為者,除終使用同意外,本公園得沒收保證金:

  1. 利用場地為犯罪行為。

  2. 將租借標的再轉租或委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3.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與申請目的不符之行為。

 

(六)損害賠償

  1. 申請人違反本管理規則,致生租借標的毀損或滅失時,申請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2. 租用標的損壞若無法修復時,申請人須依該項設備之原照價賠償,如損壞得以修復者應申請人於借用期滿後3日內負責修復,逾期未修復者應依照本公園核定之维修費用額度賠償之。

  3. 前項損害賠償均應於本公園指定期限內支付,逾期未支付者,由本公園行動用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為處理與支付,如有不足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公園通知之日起日內向本公園補足差額,逾時有本公園循法律程序向申請人追償。

 

(七)責任歸屬

  1. 申請人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借標的,且民法434條規定之適用,並視使用用途需要,自行對其物品、裝潢品、工作人員或參加民眾投保火險、竊盜險、人身安全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保險。

  2. 於場地租借時段之安全及責任歸屬,為申請人須自行保險及擔負活動參與人之安全責任。

  3. 本園區僅提供場地租借,凡租借單位或人員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或應負法律責任時,請由租借單位人員全權負責,本公園不負任何責任。

 

(八)租用標的之環境清潔維護與復原

  1.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進場佈置、撤場及活動期間之清潔工作、廢棄物之處置,並於每日動結束時運離。

  2.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之次日內將租借標的全部復原。

  3. 申請人逾期未將租借標的復原,由本公園自行或委他人清運或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本公園行動用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為處理與支付,如有不足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公園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本公園補足差額,逾時有本公園循法律程序向申請人追償。

 

(九)申請人不得將租借標的再轉租或委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如有違反規定,本公園得終使用同意,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十)其他相關事項

  1. 活動有關入園憑證、海報、請柬、節目單或宣傳品等樣本,申請人應於活動日前7日送本公園備查。

  2. 申請租借標的使用範圍,以不妨礙遊客動線與緊急逃生、救難動線為原則;本公園得依申請使用活動之性或内容,調整實際使用範圍。

  3. 除本公園已明定同意租用之設備外,申請人應自備活動所需各項器材。如該活動須搭設臨時性設施者,其地點及外觀應於申請書或企劃書詳細說明。

  4. 本公園僅提供租借標的合法使用,如有涉任何不法情事,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園無涉。

  5. 若有工作車須進入本公圈,時速須於每小時10公里以下,避免影響遊客參觀安全

  6. 若舉辦超過1,000人之大型活動,須符合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之相關規定。

  7. 本公園保有随時修改及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佈於和平島公園官方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和平島公園依永續發展原則及ISO 20121活動永續性管理系統要求,並遵守公平參與、誠信原則、透明公開與永續管理責任。

 

  1. 遵守永續相關法令及地質公園願景。

  2. 建立並實施場域的永續目標,應用PDCA模式持續改善,提升永續績效。

  3. 制定符合永續性場域管理系統的工作流程,並落實執行。

  4. 訓練工作人員,鼓勵供應商與協力業者提升永續性活動的認知與承擔永續發展的責任。

  5. 積極向利害關係人溝通與宣傳本公司的永續發展理念。

  6. 以地方發展脈絡為根基,結合地理與歷史人文特色,推動地方產業以創造深耕機會。

  7. 以美學翻轉傳統景點,並將設計思維導入跨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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